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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执7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淑芳、李林普与赵秉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芳,李林普,赵秉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7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淑芳,女,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社区工作人员,住大武口区。申请执行人李林普,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赵秉钦,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淑芳、李林普与被执行人赵秉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淑芳、李林普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