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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刑终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陈樟明、商小英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樟明,商小英,刘贤全,张静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刑终196号原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樟明,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桐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商小英,女,1972年7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桐庐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2015年1月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贤全,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因本案于2015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静,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因本案于2015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樟明、商小英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刘贤全、张静犯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6)浙0681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樟明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被告人商小英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被告人刘贤全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被告人张静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陈樟明、商小英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樟明、商小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陈樟明、商小英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樟明、商小英撤回上诉。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刑初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耀炯代理审判员  阮凤权代理审判员  高晶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顾梦娜?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3?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