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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6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碧飞与吴信兵、齐素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碧飞,吴信兵,齐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6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碧飞。被执行人吴信兵。被执行人齐素芬(公民身份号码:462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碧飞与被执行人吴信兵、齐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吴信兵名下房产。因被执行人吴信兵、齐素芬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碧飞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6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兴法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邹璐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