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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2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刘建华诉韩根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华,韩根海,王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2733号原告刘建华,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汤乃逊,北京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根海,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被告王娟,女,1971年2月19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建华诉被告韩根海、被告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韩根海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确定管辖法院,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韩根海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十四条约定,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交由乙方(韩根海)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韩根海的住所地位于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不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韩根海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宏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