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2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田某甲、田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田某甲,田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2441号原告张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委托代理人毕文儒,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甲,女,28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田某乙,男,53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田某甲、田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文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