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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民初3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新房(辽宁)建设有限公司与郭峰、闫莉娜质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新房(辽宁)建设有限公司,郭峰,闫莉娜

案由

质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3612号原告中新房(辽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全运北路109-3号(109-3)。法定代表人刘春阳,系董事长。被告郭峰,男,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闫莉娜,女,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新房(辽宁)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峰、闫莉娜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新房(辽宁)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郭峰、闫莉娜在银行存款29,9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沈阳华元佳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沈阳棋盘山开发区满堂街道上木村、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棋盘山国用(2012)第x号”、面积为86,277.5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新房(辽宁)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郭峰、闫莉娜在银行存款29,9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沈阳华元佳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沈阳棋盘山开发区满堂街道上木村、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棋盘山国用(2012)第x号”、面积为86,277.5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丁 威审 判 员  邢利利人民陪审员  于丽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志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