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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执2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铜陵市义安区林业局与程鹏其他行政非诉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义安区林业局,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225-1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义安区林业局,住所地铜陵市义安区顺安镇。法定代表人:徐兆春。被执行人:程鹏,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胥坝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皖0706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程鹏银行存款4981.9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