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3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1789号原告:刘某(曾用名刘魏侠),女,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钟仁玖,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宁,安徽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中国铁通淮南分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老龙眼九龙,其它基本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隗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