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82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朱崇满与戴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崇满,戴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427号原告:朱崇满。被告:戴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崇满与被告戴林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崇满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戴林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崇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崇满负担。审 判 长 张 雷人民陪审员 王 欢人民陪审员 朱林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优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