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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91民初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邱玉兴与陈适宜、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玉兴,陈适宜,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91民初第150号原告:邱玉兴,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浩男,农民。被告:陈适宜。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天源里天源骏景商业楼7号。法定代表人:昝雪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冲,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玉兴与被告陈适宜、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邱玉兴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玉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玉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邱玉兴负担。审判员  胡权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月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