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1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胡德财与陈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德财,陈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842号原告:胡德财,男,汉族被告:陈志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德财诉被告陈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凤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梅桂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