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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胡德财与陈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德财,陈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842号原告:胡德财,男,汉族被告:陈志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德财诉被告陈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凤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梅桂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