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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1096号原告董某某,女,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和晓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汪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