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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康与德州市东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康,德州市东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1民初724号原告李康,男,1994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商智斌,男,乐陵翱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德州市东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有峰。委托代理人王英英,女,山东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吕洪涛,男,山东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康诉被告德州市东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庭审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康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白金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绍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