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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1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赵以忠等与孟令东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以忠,周吉富,孟令东,郑吉成,刘金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1611号原告赵以忠,男,生于1969年9月23日,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周吉富,男,生于1965年10月15日,汉族,住济南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恒、李雪(均系特别授权代理),均是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令东,男,生于1968年6月14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郑吉成,男,生于1973年4月29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刘金莲,男,生于1960年10月21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以忠、周吉富与被告孟令东、郑吉成、刘金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以忠、原告周吉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0元,由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仪 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秋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