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毛文明与丁海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文明,丁海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368号申请执行人毛文明。被执行人丁海彪。申请执行人毛文明与被执行人丁海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舟普朱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毛文明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89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80元,执行费273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丁海彪名下的在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庙龙村外龙38号的土地使用权,该财产目前不宜处置。经查被执行人丁海彪在本辖区内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把执行情况及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毛文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3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审 判 员 於昭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樊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