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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刑更1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燕诈骗罪、抽逃出资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刑更1914号罪犯刘燕,女,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大洼县,大学文化,现在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1日作出(2011)盘中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燕犯诈骗罪、抽逃出资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对其改判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刘燕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11月25日,罪犯刘燕获得记功奖励四次、表扬奖励一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燕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自2013年10月16日起至2031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书审 判 员  仉志兰代理审判员  项 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连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