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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闫长安诉被告韩额尔敦白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长安,韩额尔敦白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1457号原告闫长安,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被告韩额尔敦白乙,男,31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长安诉被告韩额尔敦白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长安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长安因无法提供被告韩额尔敦白乙的准确地址,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长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长安负担。审判员  高成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银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