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3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傅长明、刘树春与朱恩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长明,刘树春,朱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3执88号申请执行人傅长明,汉族号码320723195403016016。申请执行人刘树春,汉族号码320723196007113417。被执行人朱恩英,汉族号码320723196108234648。申请执行人傅长明与被执行人刘树春、朱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灌商初字第005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予以调查落实,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机动车等财产状况穷尽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人名单。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灌商初字第0059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收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王树名执行员 朱曙光执行员 高 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旻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