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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行初字第0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XX与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强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泾行初字第00029-2号原告:XX,男。委托代理人:冯振兴,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地址:泾县泾川镇桃花潭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刘四新,局长。委托代理人:彭勇,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曹静,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诉被告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强制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振林人民陪审员  章 敏人民陪审员  操金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卫芝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