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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02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冶金工业供销总公司炉料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冶金工业供销总公司炉料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2民初214号原告: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XX,七煤公司法律科科长被告:黑龙江省冶金工业供销总公司炉料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蒋XX,职务总经理原告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冶金工业供销总公司炉料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冶金工业供销总公司炉料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企业信息,经查国家工商局红盾网网站,该企业无注册信息,本院与原告共同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实地调查无该企业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33.00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汉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明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