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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徐永国与杨升、杨炳太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国,杨升,杨炳太,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2247号原告徐永国,男,197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告杨升,男,1988年6月1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杨炳太,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虞河花园30号楼2号。本院受理原告徐永国与被告杨升、杨炳太、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肇事车辆鲁G×××××号车辆(保全价值为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肇事车辆鲁G×××××号车辆(保全价值为3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