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2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王某甲与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232-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47年5月23日生,汉族,陕西省镇巴县人,系镇巴县黎坝乡杨坪村村民,住该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72年7月1日生,汉族,陕西省镇巴县人,系镇巴县黎坝乡杨坪村村民,住该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94年4月10日生,汉族,陕西省镇巴县人,系镇巴县黎坝乡杨坪村村民,住该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2005年9月17日生,汉族,陕西省镇巴县人,系镇巴县黎坝乡杨坪村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引江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60879760-1。法定代表人王成明,系该公司经理。李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王某甲与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1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王国兴法定继承人李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王某甲劳务费人民币124908.42元。案件受理费3598元,由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698元。本案执行费1774元由被执行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被执行人现已全部自觉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咸中民终字第01247号民事判决书、(2016)陕0402执23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