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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杨瑞聪与肖芃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瑞聪,肖芃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561号申请执行人杨瑞聪,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肖芃述,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遂川县,经常居住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351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肖芃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肖芃述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芃述银行存款人民币511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