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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4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原告黄富红诉被告李侠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富红,李侠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4民初665号原告黄富红,男,生于1973年9月5日,汉族,农民。被告李侠光,男,现年32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富红与被告李侠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富红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侠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富红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富红撤回对李侠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富红负担。审判员  乔锦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