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2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陈颐与安徽成功物资商贸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颐,安徽成功物资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2民初327号原告:陈颐。委托代理人:黄保轩,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成功物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解放路450号。法定代表人:杨洁,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颐诉被告安徽成功物资商贸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8元,减半收取8154元,由原告陈颐负担。审 判 长 许蕴博审 判 员 张 鲁人民审判员 陈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聂晨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