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2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周红英与浙江森晟生物质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浙江俞氏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英,浙江森晟生物质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浙江俞氏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2290号申请执行人周红英,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浙江森晟生物质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六石街道六石社区张麻车居民小区。法定代表人:杜国艳。被执行人浙江俞氏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六石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俞为中。原告周红英与被告浙江森晟生物质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浙江俞氏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4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红英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森晟生物质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浙江俞氏服饰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红英未实现债权1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浙江森晟生物质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浙江俞氏服饰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已已设定大额抵押由另案查封处置,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229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韦湘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