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刑更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谢朱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朱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1488号罪犯谢朱权,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湛开法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朱权犯绑架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湛中法刑三终字第18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谢朱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1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谢朱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朱权属严重暴力犯罪的罪犯,系累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0次;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朱权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朱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洪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