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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81刑初81号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项城市看守所。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付志勇、韩立锋,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酒后驾驶豫P×××××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富民路与天安大道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当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72mg/100ml。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35.2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李亚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刘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