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32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石家庄通寰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驰月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杜建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通寰商贸有限公司,河北驰月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杜建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283号原告石家庄通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义才,公司经理。被告河北驰月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建芳。被告杜建芳,男,1967年8月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青园街。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通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驰月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杜建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家庄通寰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同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