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大华恒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安市元盛电机有限公司、袁寿铃、袁若华、郭可初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大华恒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元盛电机有限公司,袁寿铃,郭可初,袁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执83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大华恒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解放路,组织机构代码78216780-8。法定代表人林树春,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安市元盛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城阳乡,组织机构代码77964436-X。法定代表人袁若华,董事长。被执行人袁寿铃,男,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香港特别行政区。被执行人郭可初,男,1969年2月2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袁若华,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关于福建省大华恒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福安市元盛电机有限公司、袁寿铃、袁若华、郭可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福建省大华恒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立案执行。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福安市元盛电机有限公司公司的住所地、被执行人袁若华、郭可初的户籍地均在福安市。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宁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福安市人民法院执行。福安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仕干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代理审判员 郑国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