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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1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鹤与高州市云潭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鹤,高州市云潭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高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981行初5号原告张鹤,男,汉族,高州市人,务农,住高州市。委托代理人林新,男,广东成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揭章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高州市云潭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方奕诤,镇长。原告张鹤不服被告高州市云潭镇人民政府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责令拆除违章建筑行为通知书》的行政行为,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2月4日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撤销所作行政行为为由,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鹤负担。审判长  巫志杰审判员  曾国忠审判员  凌小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彩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