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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中民三终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罗庆聪、许明贵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庆聪,许明贵,许文俊,唐明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民三终字第22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罗庆聪,男,生于1962年12月26日,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城镇居民,住盐津县。委托代理人吴长君,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许明贵,男,生于1972年10月18日,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住盐津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许文俊,男,生于1949年12月12日,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住盐津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唐明彩,女,生于1951年9月10日,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住盐津县。上诉人罗庆聪与被上诉人许明贵、许文俊、唐明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津县人民法院(2015)盐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盐津县人民法院(2015)盐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盐津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不予收取。审判长  刘金福审判员  周严惠审判员  陈贵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庆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