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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7102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杜晓惠申请执行李忠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晓惠,李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7102执35号申请人杜晓惠,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齐俊宝,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蒋书丹,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李忠文,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杜晓惠于2016年2月18日持本院生效的(2015)西铁民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李忠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当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人杜晓惠赔偿车辆租赁费7680元;二、向申请人杜晓惠给付垫付的公告费560元;三、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忠文财产,李忠文有银行存款。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以(2016)陕7102执35-1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账户存款2044.41元。该款于2016年4月22日,在扣除执行费50元后,发还于申请人1994.41元。本案剩余标的款6245.59元未执行到位。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铁民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文锋审 判 员  乔冬青代理审判员  张成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建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