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13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祥简与被执行人江财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祥简,江财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闽0213执491号申请执行人陈祥简。被执行人江财福。申请执行人陈祥简与被执行人江财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民初3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财福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祥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江财福所有的款项人民币48000元及利息、执行费620元、诉讼费52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陈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阿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