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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谢爱玲与饶青林、张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爱玲,饶青林,张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民初679号原告谢爱玲。被告饶青林。系被告张玉华之夫。被告张玉华。系被告饶青林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爱玲诉被告饶青林、张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爱玲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爱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爱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谢爱玲负担。审判员  胡艳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