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02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谢爱玲与饶青林、张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爱玲,饶青林,张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民初679号原告谢爱玲。被告饶青林。系被告张玉华之夫。被告张玉华。系被告饶青林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爱玲诉被告饶青林、张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爱玲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爱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爱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谢爱玲负担。审判员 胡艳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