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民终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薇与被上诉人邹声旺、原审被告罗益华、原审第三人吴勇、李文忠、狄五意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薇,邹声旺,罗益华,吴勇,狄五意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民终177号上诉人李薇。被上诉人邹声旺。委托代理人邹文科,广东法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罗益华,。原审第三人吴勇。原审第三人。原审第三人狄五意。上诉人李薇因与被上诉人邹声旺、原审被告罗益华、原审第三人吴勇、李文忠、狄五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薇、被上诉人邹声旺及其委托代理人邹文科以及原审被告罗益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吴勇、李文忠、狄五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散伙资金尾款9000元及房屋租赁保证金50000应由谁返还未查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已收受理费3182元,退回上诉人李薇。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芳仪审判员  龙 娟审判员  肖琳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简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