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4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山东天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集团有限公司,某丙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4131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被告某乙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被告某丙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集团有限公司、某丙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公司于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某乙集团有限公司、某丙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的银行存款42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它财产或债权,并由济宁惠某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甲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新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