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执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刘检根与张菊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检根,张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377号申请人刘检根,男,汉族。被申请人张菊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检根(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菊平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6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被申请人张菊平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6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小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小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