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二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徐景友与李德胜、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景友,李德胜,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民二初字第602号原告:徐景友,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孙玲,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胜,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145号。法定代表人:付正洪,经理。原告徐景友诉被告李德胜、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远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景友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德胜、湖北远大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徐景友诉称:被告李德胜是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的施工负责人,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是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已于2014年1月9日注销。2013年6月23日至2013年8月29日期间,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因承建65117部队的军产家属楼(长春市宽城区九台北街),向原告购买方木,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将方木送货至工程所在地。2014年5月27日,双方对账后李德胜签字确认收到原告提供方木的总量及单价,总计货款453446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377600元,现尚欠75846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方木款给付问题未果,而湖北远大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木方款75846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德胜、湖北远大均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在庭审中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被告湖北远大的工商登记信息及被告湖北远大长春分公司的注销情况,证明:被告主体资格。证据二、施工许可证公示网打印页一份、65117部队住宅楼工程入口处照片一张、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告湖北远大承建的位于宽城区九台路以东中国人民解放军65117部队长春统建干部职工住宅13号楼系被告湖北远大公司承建的65117部队住宅工程,由被告湖北远大施工位于九台路与长新街交汇处的65117部队住宅楼8号、9号、13号楼,从2013年5月8日开工至2014年12月底完工,该工程因被告湖北远大拖欠工人工程款而被举报至劳动监察部门,被告湖北远大的法定负责人李德胜代表被告湖北远大出面接受调查,进而证明李德胜的身份是被告湖北远大代表人。证据三、对账单一份,证明:原告从2013年6月23日到8月29日向被告湖北远大公司供货3米长的木方9688根,其中4704根是18元/根,4984根是18.5元/根,计176876元;4米长的木方12292根,22.5元/根,共计木方价格453446元,有刘振清收货,李焕才对账,负责人李德胜签字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原告在庭审中提供木方对账单一份,载明“收到木方,3米,共计9688根,…从2013年6月23日到8月29日,湖北远大65117部队3标8#9#13#,原收货人:刘振清,对账:李焕才,2014年5月27日。李德胜”。该对账单上并未加盖被告湖北远大公章。(二)庭审中,原告方明确诉讼请求为“要求湖北远大承担还我木方款的责任,要求李德胜承担连带责任”;另询问原告“明确你方将本案争议木方卖给了谁”,答“卖给了湖北远大”;问“你方要求李德胜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是什么”,答“李德胜以湖北远大公司名义与原告订立口头供货合同。”上述事实,有对账单等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庭审中原告主张将本案争议货物出卖给了被告湖北远大,被告李德胜系以湖北远大的名义与其订立的口头供货合同,要求被告湖北远大承担给付本案货款责任,被告李德胜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原告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将本案争议货物交付给被告湖北远大,也没有证据证据证明被告李德胜系基于被告湖北远大的授权与其订立了口头供货合同或是替被告湖北远大收取了本案争议货物,故原告要求被告湖北远大给付本案争议货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原告要求被告李德胜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亦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96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姚筱玲人民陪审员 黄海英人民陪审员 孙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