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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鼎执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左某一被执行人左某二、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某一,左某二,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常鼎执字第726号申请执行人左某一。委托代理人贺某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左某二。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某一被执行人左某二、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左某二、刘某某已经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常鼎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平审判员  熊学勤审判员  王稳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钟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