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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2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与徐光明、王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徐光明,王娟,张亮,孙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20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住所地在滨海县。法定代表人唐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光明,居民。被执行人王娟,居民。被执行人张亮,居民。被执行人孙福亮,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光明、王娟、张亮、孙福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强制措施;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滨商初字006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