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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3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贺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贺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3民初379号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澧县。法定代表人高世霞,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国吾,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贺欢,男。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贺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贺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57元,减半收取2978.5元由原告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邹永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汤慧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