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财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山西天弗燃气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天弗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财保182号申请人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东风新四村1号,组织机构代码20305529-8。法定代表人王学智,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幸立,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雷,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西天弗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98号珠琳国际8层0812、0808、0809、0810、0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61318844J。法定代表人赵福慧,山西天弗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申请人山西天弗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548535.61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天弗燃气有限公司价值1548535.61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重庆气体压缩机厂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东风新四村*号房屋一套(104房地证2011字第***027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娄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