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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3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苏某诉孙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3330号原告:苏某,男,19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某,女,19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某年某月某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鲁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