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民终4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家振诉沈阳艺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夏阳执行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家振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496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家振。上诉人刘家振因起诉沈阳艺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夏阳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92民初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撤销该民事裁定,受理此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刘家振与沈阳艺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夏阳因执行异议纠纷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刘家振所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此已做详细论述。而刘家振在起诉书中未提供被告夏阳的性别、住所等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足以认定具有明确的被告。而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92民初7号民事裁定;二、对刘家振的起诉不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汤 涛审判员 徐大为审判员 马 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庆峰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