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4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付利明、胡玉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利明,胡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54-2号申请执行人付利明,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被执行人:胡玉平,女,1964年3月9日,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申请执行人李学胜与被执行人胡玉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胡玉平经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及土地等财产状况,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682执4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李 彬代理审判员 贺伦明代理审判员 雷 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