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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10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宗辉与重庆忠美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辉,重庆忠美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10528号原告陈宗辉,男,1973年2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忠美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新盛镇德胜村,组织机构代码70943376-X。法定代表人黄建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宗辉与被告重庆忠美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宗辉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宗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陈宗辉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张 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建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