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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民终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孙吉文与丁吉文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吉文,孙吉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终4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吉文(曾用名丁吉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吉文。上诉人丁吉文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乳山市人民法院(2015)乳城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丁吉文又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吉文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吉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丁吉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卉审 判 员  侯善斌代理审判员  许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东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