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民终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孙吉文与丁吉文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吉文,孙吉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终4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吉文(曾用名丁吉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吉文。上诉人丁吉文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乳山市人民法院(2015)乳城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丁吉文又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吉文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吉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丁吉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卉审 判 员 侯善斌代理审判员 许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东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