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05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厦门市康保无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康保无尘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晶奇艺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369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康保无尘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永涛、陈小军,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晶奇艺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惠珍。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康保无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晶奇艺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目前已经破产倒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佳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