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邓文生与万修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文生,万修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1796号原告:邓文生,男。委托代理人:虢尚德,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修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文生与被告万修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文生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文生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文生负担。审判员 孙华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娜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