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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邓文生与万修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文生,万修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1796号原告:邓文生,男。委托代理人:虢尚德,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修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文生与被告万修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文生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文生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文生负担。审判员  孙华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娜祥 更多数据: